A GUIDE TO TH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PARTICIPANTS IN FDR MEDIATION

一份关于参与家庭纠纷争议解决调解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指南(2018 修订)

PART.1

 序言

1.1

FDR调解是一个经双方自愿、具有保密性的非正式协商程序。争议双方可以通过使用一位专业和独立的人员(调解员)的服务来帮助双方确定争议的焦点,寻求和拓展解决的途径和选择,评估各和解方案可能产生的后果,并通过协商得到一个双方当事人均能共同接受的符合各方当事人利益和需求的和解方案。

1.2

调解员是一名独立公正的人员。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信任并且尊重调解员,并对调解员协助他们达成调解协议抱有信心。调解员不会代替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作出决定。

1.3

通常,所有类型的抚养关系和监护权纠纷都适合通过FDR调解,前提是各方及其代表都准备好并承诺真诚地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1.4

FDR调解的宗旨是使各方能够迅速、经济有效和保密地协商和解决有关照顾儿童的争议,而不是由法官强加于他们一个法律决定。FDR 调解使各方能够灵活且有创造性地协商解决方案,而不需要遵守严格的法律限制或普遍社会标准。

1.5

本指南的目的是促进和鼓励通过调解达成共识,尽早以经济有效的方式解决关于孩子日常照顾和探视(或探望)的纠纷。

1.6

本指南的宗旨是给所有参与FDR调解过程的人员提供一份明晰自身权利和责任的指南。

PART.2

 发起调解

2.1

抚养关系或监护权纠纷(又称日常照顾和探视(或探望)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于调解中心网站(www.fdrc.co.nz)填写网上调解申请书,申请委任调解员。

2.2

调解中心在接获调解申请后,会委任一名调解员,并为FDR调解作出必要的行政安排。

PART.3

 调解员的选任

3.1

FDR调解中心收到FDR调解申请时,将委任一名案件经理来管理FDR调解案件的进程。案件经理将立即委任一位最合适且空闲的调解员在最早的可行日期对本案进行调解。

3.2

在作出调解员委任时,案件经理将考量各方在申请调解时对调解员的任何偏好或同意调解员参与的协议,但不受其约束。

3.3

所有当事人必须接受案件经理所委任的调解员,除非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怀疑调解员在调解中不能保持公正与独立。

3.4

调解中心在适当考虑有关要求后,会立即做出是否委任替换调解员的决定。该决定具有行政性质的最终决定,并对当事人和调解员具有约束力。该决定无法被上诉到 FDR 调节中心,而调节中心亦无须陈述或解释此决定。

PART.4

 调解员的职能

4.1

调解员是一位独立、公正的人员。争议各方应当信任、尊重调解员,并对其协助各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抱有信心。

4.2

如果过去或现在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任何一方对调解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或可能被视为妨碍或损害调解员在进行 FDR 调解时履行职责的行为的情况,该调解员不得接受在争议中担任调解员的任命。本规定的唯一例外情况是当相关情况已被完全披露之后,FDR调解各方仍均同意对该调解员的委任。

4.3

在接受任命时,调解员视为承担持续性的告知责任,在未来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各方当事人合理怀疑调解员的公正性及独立性、或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的履职进程可能被偏见或不公影响的情况下,需向当事人及FDR中心立即披露该情形,直至 FDR 调解结束。

4.4

如果在 FDR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当事人和FDR中心披露了调解员认为被任何一方视为可能引起对调解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况;或存在可能被视为妨碍或损害调解员在 FDR 调解中履行职责的事项,各方必须就此披露事项进行协商。除非当事人同意继续与调解员进行FDR调解,否则调解员必须退出FDR调解。

4.5

调解员必须在进行FDR调解过程中时刻保持中立性和公正性。

4.6

调解员没有权力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4.7

调解员的职责是释义和管理 FDR 调解流程的实施。

4.8

调解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情况以及争议事项的性质,以调解员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进行 FDR 调解。

4.9

调解员将与各方协商后,在 FDR 调解会议开始时制定基本的程序规则和指南。此类规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a)当事人陈述的顺序;

(b)各方均有权不受干扰地自由发言;

(c)所有参与者都应以礼相待对方;

(d)任何一方在 FDR 调解期间有权寻求独立法律建议或其他建议;

(e)任何一方在 FDR 调解期间有权与法律顾问或代表或专家顾问私下交谈沟通;

(f)任何一方在 FDR 调解期间有权与调解员私下交谈沟通;

(g) 任何一方在与调解员协商后有权终止 FDR 调解;以及

(h) 基本的礼貌与礼节。

4.10

调解员将协助双方界定和分离争议焦点,以便解决问题。

4.11

调解员将协助各方整理、探索、制定和评估解决争议问题的方案。

4.12

调解员将协助双方努力促成满足符合双方需求和利益的协议(抚养计划)。

4.13

在 FDR 调解期间,调解员可随时与任何或所有当事人举行联合会议或单独的私人会议。在这些单独会议期间交换的任何信息都将保密。除非一方特别指示调解员这样做,否则不会泄露给其他任何一方。

4.14

调解员可自由裁量,对 FDR 调解中争议事项的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或评估,以促进对和解可能性、途径和方案的讨论。在提供任何此类分析或评估时,调解员将充当独立中立的专家,而不是任意一方的顾问。任何评估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为解决争议而做出的任何决定,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都必须完全依赖其自身的技能和判断,并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和自己做出的调查询问,而不是依赖调解员做出的任何见解、声明、意见或陈述。

4.15

调解员不会指导或强迫当事人达成协议或代表当事人作出决定。

4.16

当双方就全部或部分解决方案达成一致,调解员将与各方讨论抚养计划的记录与实施流程。

4.17

如果已达成部分和解,调解员将与各方讨论解决剩余问题的可用程序(救济途径)。

4.18

如果调解员认为任何达成的协议可能是非法的、无法被执行或支持的,调解员可建议各方在签署抚养计划之前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

4.19

如果调解员认为无法协助各方解决争议,调解员可以随时延缓或终止 FDR 调解。

4.20

在 FDR 调解结束或终止时,调解员将销毁双方为 FDR 调解目的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记录。

4.21

调解员必须对调解保密。如果根据法律或 FDR 中心的 FDR 调解条款要求调解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调解员必须立即通知当事人、其代表和 FDR 中心,并提供完整的拟披露事项的详情及披露原因。

PART.5
 代理人的职能

5.1

双方的任何代表,无论是否经受过法律培训,均假定都不得参加任何联合FDR调解会议。

5.2

在例外情况下,各方可寻求调解员的许可,由任何受过法律培训或未受过法律培训的人代表他们参加 FDR 联合调解会议,前提是一方聘请的代表不会因过去或现在与任何一方或调解员的关系而威胁或质疑 FDR 调解的正直性,除非在适当披露后没有任何一方反对。

5.3

如果调解员酌情认为该代理人的出席可能会威胁或者质疑调解过程的正直性,调解员可拒绝批准代理人参加任何联合调解会议。

5.4

代理人的职能是协助其所代表的一方准备 FDR 调解并有效参与该过程。

5.5

代理人必须与调解员合作,并对调解员和所有其他参与者保持礼节。

5.6

代理人应当以诚为本,并建议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善意行事。

5.7

代理人在当事人准备 FDR 调解过程中的职责包括:

(a) 解释 FDR 中心的 FDR 调解条款的含义和效力;

(b) 解释调解过程,包括调解员的职能;

(c) 解释相关的含义和性质,包括无损权利和保密讨论、各类文件、及协商流程;

(d) 协助当事人明确问题和争议焦点;

(e) 协助当事人明确其需求和利益;

(f) 与当事人探讨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当事人希望看到哪些事情发生,以协助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g) 协助当事人评估各方案的优势和劣势;

(h) 论法院将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以及一系列可能的结果;

(i) 协助当事人考虑法庭无法提供的创造性和解方案,以及此类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和

(j) 告知当事方通过 FDR 调解途径产生的费用(包括 FDR 调解本身)以及如果争议无法通过 FDR 调解解决则可能产生的费用。

5.8

如果调解员批准一方代理人参加 FDR 联合调解会议,则该代理人在 FDR 联合调解会议期间的职责包括:

(a) 以非对抗性方式参会并与其他代理人、与会者和各方合作;

(b) 向其他当事人转达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希望提出的法律、技术性、实践及个人事项;

(c) 提供法律建议;

(d) 给予抚慰、支持和鼓励;

(e) 协助各方明确问题并拓展可能的解决方案;和

(f) 准备并记录抚养计划中达成的任何协议的条款,以供双方签署。

5.9

代理人必须对 FDR 调解保密。所有代理人必须签署 FDR 中心的保密协议,作为参加任何 FDR 联合调解会议的条件。

5.10

如果根据法律或 FDR 中心的 FDR 调解条款要求一位代理人披露任何保密信息,除非有任何人的安全受到威胁,该代理人必须立即通知各方、调解员和 FDR 中心,并提供完整的拟披露事项的详情及披露原因。PART.6

 与会当事人的职能

6.1

各方必须至少在联合FDR 调解会议前三天向 FDR 中心、调解员和其他各方提供该方希望陪同其参加任何联合 FDR 调解的人员姓名(如有)。

6.2

各方应准备好就相关事实、争议问题、寻求的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作出简要陈述,并善意地参与 FDR 调解程序,以期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争议解决方案,并将该协议记录在抚养计划中。此方案应符合双方的利益和需要,并将其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6.3

各方必须与调解员合作,并对调解员和所有其他与会者保持礼仪。

6.4

各方必须遵守调解员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指示,以促进在任何FDR联合调解会议之前和期间公平、迅速和经济有效地解决争议。

6.5

各方必须对调解保密。如果根据法律或 FDR 中心的 FDR 调解条款要求一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方必须立即通知其他各方、调解员和 FDR 中心,并提供完整的拟披露事项的详情及披露原因。

6.6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无论结果如何,各方均应自行承担 FDR 调解的费用和开支。

6.7

各方必须按照 FDR 中心网站上的规定支付 FDR 调解的相关费用和开支。

6.8

各方应在收到付款要求后三天内向 FDR 中心支付费用。

PART.7
 支持人的职能

7.1

支持人员的作用是为一方提供宽慰与情感支持。

7.2

如果调解员酌情认为一名支持人员的出席可能会威胁或质疑调解过程的正直性,调解员可拒绝批准该支持人员参加任何联合调解会议。

7.3

支持人员无权以任何其他身份干预或参与 FDR 调解流程。

7.4

如果支持人员希望与他们支持的人讨论调节流程的任何方面,适当的方法是建议他们支持的一方私下请求调解员“暂停”,以便提供适当的慰藉和/或情感支持或建议。

7.5

支持人员必须维护 FDR 调解的保密性。作为参加 FDR 调解的参会条件,所有支持人员必须签署 FDR 中心的保密协议。

PART.8
 观察员的职能

8.1

FDR 中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 FDR 调解服务,并为其调解员提供持续的培训、支持、指导和专业发展。

8.2

因此,FDR 中心将根据其质量保证和培训计划,不时派一名或多名人员(观察员)观察根据FDR 调解条款进行的 FDR 调解的过程。

8.3

观察员可以观察全部、部分或任意数量的一部分的任何 FDR 调解过程,但观察员没有任何干预任何FDR调解进程的权力或权利,也不应当与任何参与方讨论涉及争议的事项或 FDR 流程。

8.4

观察员的唯一职能是向 FDR 中心报告,以衡量和监控调解员的专业发展和表现。

8.5

观察员必须维护 FDR 调解的保密性。观察员必须签署 FDR 中心的保密协议,作为其参加 FDR 调解的条件。

8.6

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观察员不参加 FDR 调解。调解员和 FDR 中心必须支持该方的请求。

PART.9

调解中心的职能

9.1

FDR中心的作用是以专业、一致和确定的方式管理FDR调解流程,并为当事人和调解员提供有关FDR调解流程的支持和指导。

9.2

为了达成以上目标,FDR调解中心将

(a)维护运营一个全面、信息丰富且有效的网站;

(b)维持一支由称职、经验丰富且受人尊敬的调解员组成的小组;以及

(c)通过案件经理办公室提供全面管理的 FDR 调解服务,案件经理将:

(i)为其小组选择有资质、有经验和受人尊敬的人员;

(ii)任命有能力、有经验且能够在任何特定案件中独立公正地履行对各方职责的调解员。如果调解员因任何原因无法履任,则任命一名替代调解员;以及

(iii)为专业、称职地履行FDR 调解服务提供所需的一切行政职能。

9.3

FDR 中心将为一切 FDR 调解案件保密。

PART.10

 终止调解

10.1

一方在与调解员协商后,可随时终止调解。

10.2

如果调解员认为无法协助各方当事人解决争议,调解员可随时终止调解。

10.3

FDR调解将在双方签署关对子女抚养计划(仅涉及提交至FDR调解的事项)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