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法律讲座:新西兰雇佣关系
案例二:员工质疑试用期解雇的合法性,法院如何判定雇主是否守信
通过这两个判例,我们将清晰厘清常见的时间限制误区,帮助大家掌握维权关键时机。
下面我们会介绍一个案例,帮助大家理解这两个不同的时间限制,避免因为错过时间而失去获得补偿的机会。
2023年6月9日,Jin先生向劳资关系局提交了一份 “问题陈述” ,声称自己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但没有拿到应得的工资,公司也没有支付他最低的法定雇佣权益。他还表示,被告公司对他进行了不公正对待,最终导致他被迫辞职(也就是所谓的“推定解雇)。
2023年7月10日,被告公司提交了 “答复陈述” ,其中Zhang先生否认金先生是公司员工,称他是承包商,所以并不存在 “雇佣关系争议” (指Jin先生并非雇员,不存在雇佣关系,所以无法指控被告公司在雇佣关系中对他进行了不公平对待)。
2023年11月15日,Jin先生再一次说明了了之前关于不公正对待和被迫辞职的申诉内容,并在请求的补偿中加入了对被告公司的处罚申请。而Zhang先生在次年6月因参与被告公司违规行为,被劳资关系局确认作为第二被申请人一并列入申诉。
随后在2024年8月9日,被告公司在对Jin先生的回复中承认雇佣关系,并承诺将在8月10日补齐未支付的工资。但是,被告公司分别在此次回复和8月20日的陈述中表示“个人申诉”以及“处罚申请”均超出法定时限。
法院同时否定了Jin先生提出的被告公司同意了延长“个人申诉”期的陈述。虽然被告公司多次参与调解会,但是在此期间从未承认公司与Jin先生存在雇佣关系,所以并不存在同意将雇员的 “个人申诉” 延期至90天之外的说法。
并且,Jin先生也未曾向法院提出过延期的申请。对于“处罚申请“,Jin先生直到2023年11月15日才将”处罚申请“加入申诉,而法院认为他在2022年11月12日之前就应该知晓被告公司可能已违反此法案的条款(雇佣关系法第135 (5) (b)条)。因此,即使最终被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雇佣关系法,因超出12个月的法定期限,Jin先生再一次错过了获取处罚金的窗口。
除此之外,如果雇主在签署或执行合同过程中改了条款、并没有给予你考虑时间,或者不诚实沟通,员工也可以根据第135条申请处罚。【12个月】
实践中,很多员工因为不了解这些规定而错过了维权的机会。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帮助大家理解:
1. 如何界定试用期条款是否有效?
2.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新雇员”?
3. 雇主是否违反了诚信义务?
7月24日,被告公司经理向她提出一份新的雇佣合同,职位调整为仅担任前台,时薪减少2纽币,并称此举是为了给予她更多培训时间。
原告并未同意新的合同条款,并对其提出质疑。次日(7月25日),被告公司通知她将在8月1日终止雇佣关系,理由是依据了90天的试用期条款。
一, 合同中的试用期从2023年7月16日生效,但她于7月15日已经开始工作;
二, 公司未清楚告知她可以寻求独立法律意见,或者有足够的机会给与原告充分的考虑时间。此行为违反了《2000年雇佣关系法》第63A(2)(b)条。
法院调查发现,虽然她曾于6月22日主动向公司发信息要求修改合同细节,例如一周最少工作小时,公司也给予她修改版合同,但并未提供一个“真实的机会”来进行充分考虑、谈判或寻求法律建议,因此存在程序瑕疵。
但法院最终认定:
由于原告是主动要求提前一天上班,并且得到了雇主的同意,双方对此达成了明确共识,所以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的开始日期应该从他实际上班的那天算起,也就是7月15号。
虽然合同上的起始日期是7月16号,和原告实际开始工作的日期7月15号不一致,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违反《2000年雇佣关系法》第63A条
2. 原告是否属于 “新雇员” (New Employee)?
根据《2000年雇佣关系法》第67A条,只有此前从未受雇于该雇主的员工才能是 “新雇员”,才可以被纳入90天试用期条款的适用范围。
虽然原告在正式合同开始前就提出提前一天上班,并且雇主也同意了,但法院认为这一行为只是对原合同开始日期的调整,而非建立了一段新的雇佣关系。因此,原告在此之前并没有与被告公司建立过其他的雇佣关系,仍属于“新雇员”,试用期条款有效。
3. 雇主行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
什么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2000雇佣关系法》第4(1)条中规定的一项核心义务,要求雇佣双方在雇佣关系中以善意、诚实、合理的方式行事,尤其在涉及合同变更、沟通和决策时必须坦诚协作。
虽然法院认定试用期条款有效,但也指出雇主曾在7月24日试图单方面更改合同条款,包括降低时薪及变更职位,而未与员工充分沟通。该行为构成了《2000年雇佣关系法》第4(1)条所规定的诚信义务的违约。
不过,法院认为此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可罚的严重程度,故未作出额外处罚。
– 雇主已基本满足第63A条关于协商个人雇佣协议或 其中条款的相关义务;
– 原告的合同和试用期条款有效;
– 雇佣关系的终止基于合法的试用期条款,不构成“无 理解雇”(Unjustified Dismissal)。
因此,原告无法提出个人申诉以主张无理解雇赔偿。
即使员工未实际寻求法律建议,雇主只要履行了“告知”义务即可;
试用期条款一旦被认定无效,雇主将无法依此条款解除雇佣关系,员工可提出个人申诉(第103条);
若雇主在合同中或工作期间存在诚信义务违约,员工可考虑提出赔偿或处罚申请(第4A条及第1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