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谈继承acls2022-09-12T17:00:18+12:00
Glenfield图书馆和Northcote图书馆继续邀请新西兰华人法律援助基金会于律师继续来为大家讲解遗产继承。Jerry律师结合现实中的实际案例,为大家介绍在继承中常遇到或者被忽略的问题。
首先我们先看一个今年4月28日 北京法院二审结束,作出的一份判决。
案情简介:
父亲孙某、母亲乞某分别于2016年8月17日, 2019年2月7日去世。
5个子女,孙某一、二、三、四、五均已退休。
子女孙某一、二、三,在2021年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孙某四、五。
诉讼争议遗产为:位于西城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
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开庭审理后于4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因中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遂判决已于当日生效。
诉请:父母留有遗嘱,要求法院按照遗嘱对房产进行分配,给孙某一、二、三每人三分之一。
以上为判决结果。
Q:为什么会按如上图比例分配?
A:应对涉案遗嘱进行分析。需要确认两个问题:
1. 遗嘱有效、无效、部分无效?
Q:是否为孙某、乞某本人签名的遗嘱?
A:一审庭审时,孙某一、二、三均认可该遗嘱为孙某本人签名,孙某四、五不认可其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后,鉴定机构在跟孙某四、五谈话时,二人承认过该遗嘱为孙某的本人签名。孙某四、五对自认事实予以否认,则二人需要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而其未提供相应证据,则法院对自认事实予以确认,即认可属于孙某本人签名。
孙某四,提起了对孙某的笔迹鉴定,孙某一、二、三提供了孙某的生前日记原件予以证明,而孙某四、五未能提供任何足以反驳的证据,并未提供充足的用于鉴定的证据。因此,法院综合判断,该遗嘱具有自书遗嘱的效力。
中国民法典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要求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
Q:该遗嘱中,母亲未签署日期,效力如何认定?
A:法院认为,案涉遗嘱中,关于父亲的遗嘱处置,有效;而涉及到母亲的遗嘱处置,无效。综上,该遗嘱为部分无效。
原因如下:
2. 遗产分配依据?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父亲的遗产是二分之一的房产。
案件启示
1.订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
具体应符合中国民法典第六编、新西兰Wills Act 2007 s 11的要求。
遗产处置可能会涉及动产和不动产、在中国或者在新西兰、也可能涉及国际私法、涉外法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有时,必须符合新西兰法律要求,比如涉及到新西兰的不动产,必须符合s 11的要求;如果涉及到在中国的财产,必须符合中国法律的形式要求。否则,公证机构将难以进行公证。
因此,建议大家选择中国和新西兰双边法律都认可的形式,来订立遗嘱。
S 11,认可书面遗嘱。遗嘱人须签字,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在中国的民法典中,认可打印遗嘱、公证遗嘱。
如果您的遗嘱为自书遗嘱,则要求两个见证人签名见证;
不建议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因为虽然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但是不符合新西兰的s 11的规定,虽然有s 14可以作为补充,但是为了避免风险,并且理论与实践可能存在差异,应尽量减少争议。
2.夫妻共有财产,只能处分自己的份额,不能处分配偶的份额。
3.订立遗嘱,必要时,请向律师咨询。
Q:三个人在中国,用新西兰护照在中国大陆买的房产,如果三个人目前都在新西兰,那么需要如何立遗嘱?是否需要在中国做遗嘱公证?
A:购买人在处理不动产作为遗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律。因此,关于该房产处置的遗嘱,不论是在中国或者新西兰签署,是按照中国还是新西兰法律签署的,在处理该房产时,必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一个便利的方法为中国驻新西兰使领馆的在线公证,可以公证遗嘱,请看附后的链接)。
三个人共有房产,在新西兰,可以找新西兰律师订立遗嘱,如果日后想在中国使用,需要经过Notary public(公证处)再经过Department of internal affairs的认证,之后把文件拿到中国使领馆才能转换成在国内使用的文件。该方法较为复杂,现在推荐直接使用中国使领馆的在线视频公证遗嘱的方法。
2022年5月15日起,中国驻奥克兰总领馆开展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支持跨境在线公证,点击原文可了解详情。
欢迎您在YouTube上观看我们讲座的回放,如果您在遗嘱继承方面有任何疑问,请咨询联系方式:02108156078,邮箱info@acls.org.nz
https://youtu.be/URvDE8-7m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