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安乐死”?

安乐死是为在极度煎熬中身患绝症的人给予的协助性死亡选择。“协助死亡”意思是:

  • 该人的医生或执业护士,给予其药物以解除遭受死亡的痛苦;或
  • 该人服药,以解除其遭受死亡的痛苦。

该法案中,“药物”是指用以协助死亡所用药物的致命剂量。

为实现要求协助死亡,实施安乐死必须符合以下的标准:

  • 年满十八岁;
  • 是新西兰公民或永久居民;
  • 身患绝症,极可能在六个月内生命终结;
  • 身体状况能力下降显著并持续恶化;
  • 经受难以忍受的痛苦并且无法缓解;
  • 能够就协助性死亡做出知情的决定。

假如该人给与的唯一原因是其患有精神障碍或心理疾病,或有任何形式的残疾,或年事已高,他们就没有资格要求协助死亡。

根据《生命终结选择法案》,一个人只有能够行使以下做为,才可被认定为有能力作出同意履行安乐死的知情决定。

  • 理解关于安乐死的相关信息;
  • 能够记忆用以做出安乐死决定的信息;
  • 做决定时能够权衡及使用有关安乐死的信息;
  • 通过某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决定。

怎样肯定生命终结的选择是出于一个人的自由意志?

  • 医生务必确保提出生命终结选择的人是其本人;
  • 不论在任何时候,一旦医生或执业护士对提出请求的人所做的决定产生担心其承受压力的存疑,那么医生或执业护士必须立即终止进行;
  • 卫生医疗执业者进行相关服务时,不得向他人建议安乐死。

而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患者需要两名医生的批准,每名医生至少有五年的经验。一个可以是他们的 GP,另一个必须是独立的第三方医生,两者必须一致认定提出请求的人符合所有条件。如果其中一方对其知情决定的能力有疑问,则必须向精神病医生征求意见评估;
  • 如果两位医生通过病人请求,那么患者会选择一个结束生命的时间和日期,无论他们是自己做还是协助,以及方法是摄入或注射。
  • 该人必须三次向经过专业训练的医生提出请求;
  • 经由专门委员会审理病人所有申请。

专门委员会即指安乐死制度包括一个自愿的医生登记册和一个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向政府提交报告并处理投诉。